安徽福乐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丽、上诉人张利荣、上诉人徐江林、上诉人罗涛、上诉人梁森、上诉人程亮霞、上诉人俞雯艳、上诉人戎芳芳、上诉人丁光海、上诉人张镇、上诉人陈伊扬、上诉人李德安与被上诉人安徽福乐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申请人刘会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该裁定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