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陈志峰、陈杰:
本院受理位陈辉与合肥钢之都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暨一审第三人王立春、沈庆利、陈志峰、竺宝祥、陈杰、尹圣涛、王继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民终76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一、撤销一审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第110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