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与被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主体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民一庭法官助理 马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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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与高河西路交口
特此公告。
附:民事起诉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